“凡收留(良)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后代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夫君罪一等。”
这是《大清律例》关于收留夫君家迷失路途子女的规则,表现了对人口安全和家庭关系的法令维护。
若收留者不送官府,而是将其卖为奴婢以获取金钱,则要遭到“杖一百,徒三年”的惩罚。
将迷失的子女卖为奴婢的惩罚重于将其收留为妻妾后代的惩罚。这还在于“夫君子女”或“妻妾后代”的位置高于“奴婢”,因而将迷失的“夫君子女”卖为奴婢则处分要重。
3、收留迷失奴婢的惩罚:若收留者得到的是迷失的奴婢并将其卖掉,其惩罚会相应减轻一等。
总的来说,《大清律例》卷八中关于收留夫君家迷失路途子女的规则,旨在维护迷失路途的人口安全,避免其被不法分子使用或贩卖,夜是清朝法令对人口安全和家庭关系维护的重要表现。这一法令规则不只清晰了收留者的法令责任和惩罚办法,还表现了法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