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ayx.com致力于塑料吸水母料研发

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深受塑料同行客户的青睐

服务热线:

152-2107-7078

133-9133-3839

www.ayx.com

车间展示
tel:152-21077078
车间展示 more+
全文 2024年AIPPI杭州决议
来源:www.ayx.com    发布时间:2025-01-13 02:53:04

  

全文 2024年AIPPI杭州决议

  当地时间11月12日,2024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2024年AIPPI杭州决议》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网站公布,将成为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重要参考。

  知产力11月14日获悉,当地时间11月12日,2024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2024年AIPPI杭州决议》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网站公布,将成为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重要参考。

  今年(2024年)10月22日,为期4天的2024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在杭州闭幕。来自全球92个国家和地区的约2300名知识产权界人士汇聚杭州,围绕“知识产权的平衡保护与创新发展”这一大会主题,开展了约百场交流活动,广泛凝聚合作共识、激发创新活力。

  《2024年AIPPI杭州决议》是大会的核心成果之一。这一决议包括“披露要求及不遵守后果的国际协调”“包含非显著性表述的组合商标的冲突”“著作权领域的戏仿抗辩”“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四个研究专题,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权利行使等领域。

  据介绍,《2024年AIPPI杭州决议》正式对外发布后将被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成为相关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的重要参考。

  以下为《2024年AIPPI杭州决议》英文原文及知产力翻译的中文版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请以官方发布内容为准。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下载知产力翻译版中英文Word文档。

  2) 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披露现存技术,例如可能被视为与评估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相关的现存技术。一方面,这种义务增加了提交专利申请的工作量,因此也增加了提交专利申请的成本。另一方面,这种义务能大大的提升系统的效率,因为如果专利局有机会考虑和评估更多与可专利性相关或者可能相关的信息,专利申请的审查将更为有效。

  3) 本决议确定了在专利申请审查期间和专利授予后是否应当强制要求披露,以及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强制要求,以及不遵守此类义务应当适用何种制裁。

  4) AIPPI国家及地区小组和独立成员提交了40份报告,就本决议相关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提供了详情信息和分析。这些报告由AIPPI的报告总团队审查并提炼成一份总结报告(可在查阅)。

  5) 在2024年杭州举行的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上,本决议的主题在专门的研究委员会内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并在全员会议上再次进行了讨论,随后AIPPI执行委员会通过了本决议。

  6) 本决议不涉及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GRTK)相关的任何特殊披露问题,这样一些问题超出了本决议的范围。

  2) 本决议使用的“披露要求”一词是指“向专利局披露现存技术的要求”。本决议使用的“现存技术”一词是指“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如适用)之前,在世界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提供的所有信息”。

  3) 不应当要求申请人,或者参与专利申请准备、审查的任何其他人向专利局披露任何现存技术。

  5) 尽管有上述第3段所述内容,如果国家法律规定了披露要求,则披露要求应当限于专利局为同一发明引用的现存技术,并且仅在专利局提出要求时适用。

  6) AIPPI建议所有专利局通过通用的、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或者此类数据库的公共门户(例如,全球档案或者通用引文文件 - CCD)共享现存技术信息。

  7) 尽管有上述第3段所述内容,如果国家法律规定了披露要求,则仅提交现存技术文件就应当满足公开要求,而无需对其特定部分进行任何分析或者引用。在专利局进行的程序中,不应当要求提交该专利局可以轻松检索的此类现存技术文件。

  8) 一旦专利申请向公众公开,以书面形式传达给专利局的任何现存技术信息也都应当向公众提供。

  9) 根据披露要求提交现存技术,不应当被视为对该现存技术与任何程序中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任何权利要求的相关性的任何形式的承认。

  10) 在上述第5段的基础上,尽管有上述第3段所述内容,如果一个司法管辖区在其国内法中规定了披露要求,并且在专利授予后的任何时间发现存在故意未遵守披露要求的情况,则相关行政或者司法机构应当有权以此为由部分撤销该专利,但仅限于未公开的现有技术对专利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的客体的有效性有害的程度。

  11) 鉴于披露要求,AIPPI建议进一步研究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相关的特殊披露要求。

  1) 本决议涉及法院、审裁处或者知识产权局在对两个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和混淆可能性的评估中,当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商标是包含非显著要素的组合商标时,应当考虑哪一些原因,以及这些非显著要素在评估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2) 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非显著要素及其在评估商标近似性和混淆可能性、或者主张商标专有权方面的影响,在之前的AIPPI决议中已得到部分解决,例如Q127“商标法中混淆的评估”(1995年)和“商标权限制”(2007年)。在2022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上,一场题为“差异有多大”的小组会议讨论了组合商标的问题以及对其近似性和混淆风险的评估。

  3) 确定被认为冲突的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和混淆可能性,是商标审查和执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由于当冲突中的一个或者两个商标是组合商标时,近似性评估会更加困难,如果涉及非显著性要素,则更具挑战性,而且AIPPI之前的工作没有涵盖可能与此问题相关的原则、因素或者情况,因此有理由来更广泛的研究并形成本决议。

  4) AIPPI国家及地区小组和独立成员提交了41份报告,就本决议相关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提供了详情信息和分析。这些报告由AIPPI的报告总团队审查并提炼成一份总结报告(可在查阅)。

  5) 在2024年杭州举行的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上,本决议的主题在专门的研究委员会内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并在全员会议上再次进行了讨论,随后AIPPI执行委员会通过了本决议。

  1) 在对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和混淆可能性的评估中,当商标中至少有一个是包含至少一个非显著要素的组合商标时,应当基于个案进行。

  2) 在评估此类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和混淆可能性时,应当考虑组合商标的整体印象(“反剥离”规则),同时考虑任一商标的主导要素(“主导要素”规则),以及要素的显著性及与个案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或者情况。

  3) 在评估近似性和混淆可能性时,一般而言,不应当完全忽略组合商标的非显著要素,尽管在评估中通常会给予该非显著要素较低的权重。

  5) 本决议第1至4段中提到的方法应当适用于商标注册和侵权程序中,在评估被认为冲突的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和混淆可能性时。

  1) 本决议涉及第三方是不是能够在未经原作品的作者或者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此类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来创作“戏仿”作品,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此等行为需要满足何种条件。

  2) 本决议旨在为戏仿抗辩寻找国际协调的原则,但有意不对戏仿进行定义,并可能适用于相关体裁和抗辩,例如讽刺、漫画和模仿。

  4) AIPPI国家及地区小组和独立成员提交了43份报告,就本决议相关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提供了详情信息和分析。这些报告由AIPPI的报告总团队审查并提炼成一份总结报告(可在查阅)。

  5) 在2024年杭州举行的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上,本决议的主题在专门的研究委员会内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并在全员会议上再次进行了讨论,随后AIPPI执行委员会通过了本决议。

  1) 根据本决议规定的条件,在著作权侵权主张中,应当将戏仿视为例外、抗辩或者限制。

  3) 在著作权侵权主张中,戏仿作为例外、抗辩或者限制,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作品。

  iii. 一定要满足《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所反映的三步检验法,该规程也被纳入了TRIPS协定(第13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10条。

  vi. 不要求获得戏仿中所使用原作品的权利人的许可,也不要求向其支付报酬。

  6) 戏仿中所使用原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的存在本身不足以阻止戏仿例外、抗辩或者限制的适用。

  7) 尽管有第6点所述内容,如果原始作品仅以单一物理形态存在,则戏仿不能作为对原始作品的歪曲、毁损或者其他永久修改的正当理由。

  8) 对戏仿的评估必须客观,在决定是不是应当将某作品视为戏仿,以便在著作权侵权主张中提供例外、辩护或者限制时,创作者的意图不应当成为决定性因素。

  1) 本决议涉及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尤其是(a)构成无端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活动种类,以及(b)提出此类不合理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后果。

  2) 本决议中的“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是指超出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界限的侵权指控。

  3) 鉴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跨境性质和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跨境影响,就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问题建立一个国际协调的框架是可取的。这样的框架将在评估此类指控的合法性时提供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惠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各方。

  4) 本决议不涉及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否可能因其具有反竞争性而被禁止的问题。该决议也不涉及与一般良好商业实践、营销法、强制许可和滥用知识产权注册制度本身有关的问题(例如可能滥用的实用新型和商标注册,以及重复的分案专利申请)。

  5) AIPPI国家及地区小组和独立成员提交了37份报告,就本决议相关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提供了详情信息和分析。这些报告由AIPPI的报告总团队审查并提炼成一份总结报告(可在查阅)。

  6) 在2024年杭州举行的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上,本决议的主题在专门的研究委员会内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并在全员会议上再次进行了讨论,随后AIPPI执行委员会通过了本决议。

  1) 应当对关于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法律进行国际协调,以便为相关方提供一个清晰一致的跨司法管辖区框架。

  2)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是否无端,应当采用注重事实的方法,结合客观和主观标准做评估。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 指控有没有合理依据(即,处于指控一方地位的理性人会认为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

  c. 提出指控的一方是否知情,尤其是该方是否知晓(i)导致无效的情况,或者(ii)导致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3) 仅仅因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无论是由于无效还是不构成侵权,这一事实本身都不足以最终断定该指控是无端的。但是,至少以下内容应当被视为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d. 在援引的知识产权过期时,为了获得针对所谓进一步侵权的禁令,而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4) 仅仅因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后来被证明成立(例如,通过实体判决)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最终断定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是正当的。

  a. 当提出指控的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主张成功的可能性较低时,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b. 在知识产权被授予之前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但是此类沟通并未断言知识产权已被授予;以及

  6)任何可以被受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人合理理解为对其构成侵权诉讼威胁的沟通,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的威胁,都可能构成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但是受第3、4和5段所述内容约束。然而,仅仅通知知识产权的存在不应当被视为构成侵权诉讼的威胁。

  7) 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应当努力更明确地说明什么构成或者不构成侵权诉讼威胁,以使各方能够在不用担心因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而承担潜在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沟通。

  8) 任何一方,无论该方是实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是任何其他方(例如非专有被许可人、专有被许可人、集团公司和/或其他第三方),如果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且该指控被认定为无端指控,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辩护律师、事务律师和其他知识产权或者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以其专业身份、并按照适用的专业行为规则代表其客户行事时,不应当因提出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而承担个人责任。

  9) 就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救济程序,可由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一方和/或利益已经或者可能受到该指控影响的任何其他方提起。

  10) 当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已被确定是无端时,应当针对提出无端指控的一方提供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救济措施(如适用):